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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资料:第五章第二节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22日]  【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付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l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l个月或1个季度。

  五、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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