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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诉模拟测试卷六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4-20   【

  21.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溺水身亡的女儿并非意外死亡,而是邻居朱某所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证,认为张某女儿系朱某所杀,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想对朱某实施逮捕,至少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女儿系被人杀害而非意外事件

  B.有证据证明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而非仅仅猜测

  C.证明朱某实施犯罪的证据 已有查证属实的

  D.朱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ABC

  【考点】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包括( )。

  A、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B、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C、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D、未能执行逮捕的,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答案】ABCD

  【考点】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进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23.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C、被害人要求逮捕的

  D、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答案】ABD

  【考点】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24.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有逮捕必要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

  C、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D、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的

  【答案】ABCD

  【考点】逮捕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5.关于期间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有( )。

  A.期间为半个月,2月3日开始计算,则到2月17日届满

  B.期间为一个月,1月31日开始计算,则到3月1日届满

  C.期间为一个月,3月30日开始计算,则到4月30日届满

  D.期间为一个半个月,1月20日开始计算,则到3月7日届满

  【答案】CD

  【考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相关法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26. ( )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

  A、盘问 B、勘验 C、检查 D、搜查

  【答案】BCD

  【考点】侦查措施的种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百零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7.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 )进行。讯问的时候,不得少于2人。

  A、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B.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C.治安巡防队员

  D.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答案】AD

  【考点】讯问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8.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 )。

  A.通知其律师到场

  B.由两名侦查人员进行

  C.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D.通知其家属

  【答案】BC

  【考点】讯问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9.民警在询问证人时,做法错误的有( )

  A.询问又聋又哑的证人曹某时,通知其通晓哑语的母亲到场。

  B.询问证人赵某时,发现其证词和另一证人林某有出入,向其指出,让赵某再好好回忆

  C.询问前向证人李某简单介绍下基本案情,告知其应如实提供证词

  D.询问前向证人魏某了解其身份,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答案】BC

  【考点】询问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30.一起共同职务侵占案件中,经审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某判拘役,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被判罚金3万元。有关上述几人的刑罚执行机关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的刑罚由分别由监狱和人民法院执行

  B.夏某的刑罚由法院执行

  C.齐某的刑罚由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

  D.何某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ABD

  【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31.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 )代为执行刑罚。

  A监狱 B公安机关 C.劳教所 D法院

  【答案】B

  【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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