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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诉模拟测试卷四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4-16   【

  11.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在7日内提出申诉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B.由与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相对应的法院受理被害人的申诉

  C.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D.被害人提出申诉后又撤回的,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 D

  【考点】 被害人对于不起诉的申诉权

  【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受理被害人关于不起诉的申诉的主体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因此A、B项都是错误的。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2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此,C项,被害人提出申诉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项正确。被害人对于不起诉既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的权力,也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并且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并不因为提出过申诉而丧失。

  12.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答案】 D

  【考点】 合议庭组成原则

  【解析】 这道题没有法条依据,考查的是法庭审理中的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本题中,因为审判长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审理,需要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D。

  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等审判原则,属于纯理论性内容,对此考生只需理解并能够判断某项规定体现的是哪项审判原则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够复述每项审判原则具体内容的记忆程度。

  13.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答案】 A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一)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二) 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赵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符合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应有少年法庭审理,故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起诉到法院时赵某已经年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故应该公开审理。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条文,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对于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的问题上,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再次,法定代理人优于监护人和其他近亲属,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才另行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由此可见,选项C、选项D的表述均不正确。

  14.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 A

  【考点】 审判组织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可见,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由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在对于新型案件共同讨论的启动主体只能是审判长,院长、庭长无权主动组织或者指令组织共同讨论。

  15.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B.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答案】 D

  【考点】 人民陪审员的权力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16.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 B

  【考点】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选项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可见,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限制减刑决定具有独立上诉权的只有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上诉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选项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选项C的表述不够准确。

  选项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规定)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17.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 A

  【考点】 发回重审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另外,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条最新的规定也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可见选项A不正确。

  选项B正确,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选项C正确,根据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选项D正确,发回重审应该撤销原判,若不撤销原判,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即生效,就无须也没有办法重新审理了。

  18.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继续执行原判决

  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答案】 B

  【考点】再审程序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邢某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在押,证人金某可能证明其不存在作案时间,可能导致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可以依据第3款,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选项B正确。

  同时注意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适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减刑和假释等。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中止执行不单纯是程序上的决定,应该用裁定。

  当然,请各位考生注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条新规定可能会引起考生理解上的混乱,即再审法院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其文书究竟应该用“裁定”,还是“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关于裁定和决定适用情形的区别,并考虑到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于类似情形的处理,新规定此处的“决定”似乎是一种疏忽或者纯属打字错误,考生不必纠结于此细枝末节,再审法院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用“裁定”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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