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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十一章 代理_第6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12   【

  五、论述题

  1、(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作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务的完成。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1)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第二,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第三,相对人为善意;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相对人对此享有选择权。

  六、案例分析题

  1、(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的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应当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完成。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1)甲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却将草药卖与丙,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甲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丙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丙,并相约共同欺骗乙,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丙应对乙的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3、(1)可以。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权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孙某不能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未定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 ,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 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3)周某享有催告赵某追认此买卖行为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为善意第三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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