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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_第6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11   【

  四、简答题

  1、(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3、区分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的意义在于:(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行为必须是有偿的,赠与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转换为另一类行为。(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无偿,法律作出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无偿行为,行为人承担的义务较轻,相应地,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轻。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作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设立。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区分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的意义在于: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5、区分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须采用法定方式。对于法定要式行为,法律未规定需采用规定方式才生效的,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6、(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7、(1)将来发生的事实,行为人把已知的已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该法律行为未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该条件决定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则视为行为人并不希望从事该民事行为,因而该民事行为应宣告无效。(2)不确定的事实,是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在民事行为成立时,行为人已经确定作为民事行为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行为失效的“条件”,则视为未附任何条件。(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凡是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4)应是合法的事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8、(1)条件成就。对于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消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又可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两种情况。(2)条件不成就,即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确定的不实现。对于积极条件,以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对于消极条件,以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不成就。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4)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因条件而受限制。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旦成就,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仅仅条件成就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5)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通说认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6)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的效力。通说认为,相对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前,应有因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或利益的希望。如附延缓条件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因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希望。这种希望或可能性,在学理上,称为期待权。期待权虽不确定,但有实现的可能,因此,法律应予保护。

  9、(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虽然有损失,但是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够请求赔偿。(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这里所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10、(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或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同意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所为的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相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来说,为辅助民事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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