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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八章 物权概述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09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4、A 5、B 6、D 7、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CD 3、CD 4、BCD

  三、简答题

  1、物的法律特征包括:(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具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4)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2、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3、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可责令义务人以同种类的物为交付。

  4、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当数人共有一物时,若物为可分物,则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各自取回自己的份额;若物为不可分物,则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其他共有人的方法分割其共有物。(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多数人之债中,若其标的物为可分物,则数人共享按份债权或共担按份债务;若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则数人之债权为连带债权,而其债务为连带债务。此外,当事人可依协议或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将可分物分割,则其债权债务于此特定期限内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5、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和孳息收取权。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如法律未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未特别约定,孳息归原物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天然孳息未与原物分离前,不存在孳息收取问题。一旦与原物相分离,孳息归属物权法确定的权利人。法定孳息的权利人通常为债权人。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的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的日数取得孳息。

  6、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是:(1)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2)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的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其特殊之处是有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

  四、论述题

  1、(1)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主物是在两个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2)从物应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从物之使用目的应该具有永久性,从物必须常助主物的效用,此项效用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第二,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第三,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部分;第四,须交易上视为从物。在交易上有特殊习惯,不被认为从物的,不得以从物论。(3)从物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随之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亦及于从物。

  五、案例分析题

  1、(1)承揽合同关系。甲付县肉联厂宰杀费80元,这是承揽合同的典型特征。

  (2)应归甲所有。如前所述,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和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应归牛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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