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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5-31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B    5、B    6、B    7、A    8、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    3、BD    4、BD    5、AD    6、ABCD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又一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整体和实质上讲,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当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只负有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如人格权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的义务,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通过或作业的义务等。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征主要有:(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含有利益在内,某种利益不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所涵盖,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这种利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所决定。

  四、论述题

  1、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只能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较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们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较弱,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对罪犯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表现出某种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大多数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中虽然也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但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剥夺罪犯生命的生命刑。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则主要是警告、记过、拘留、罚款、开除等。尽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都存在着一些财产责任,但与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财产要上缴国家,归国家所有,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则主要用来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归个人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首先,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刑事责任没有过错与无过错之分。其次,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的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则不同,有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责任主体的不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奉行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与之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民事行为负责,如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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