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培训课程 | 模拟考场  
全国  |             |          |          |          |          |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23日 ]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立大会

1.开会时间: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大会表决:必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议题: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3.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设立失败: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纠错】【告诉好友】【打印此文】【返回顶部
将考试网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网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Copyright © 2006-2019 中华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