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 | 考试用书 | 培训课程 | 模拟考场  
全国  |             |          |          |          |          |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20日 ] 【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它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讲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严监督人。

本文纠错】【告诉好友】【打印此文】【返回顶部
将考试网添加到收藏夹 |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考试网 | 复制本页地址,传给QQ/MSN上的好友 | 申请链接 TOP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站内导航
Copyright © 2006-2019 中华考试网(Exam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