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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重要考点:第三章第二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17日]  【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公平,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此,注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职业道德守则:【守法、科学、不违法、诚信、公平】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经营活动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礼金、有价证券等;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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