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按下图所示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实施某工程项目,该工程总工期为18个月。在图示网络计划中,工作C、F、J三项工作均为土方工程,其土方工程量分别为7000m3,10000m3,6000m3,共计23000m3,土方单价为17元/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增加超出原估算工程量15%时,新的土方单价可从原来的17元/m3调整到15元/m3。在工程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已完成A、B两项工作的施工),业主提出要求新增加一项土方工程N,该项工作要求在F工作结束以后开始,并在G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保证G工作在E和N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N工作的土方工程量为9000m3,施工时间为3个月。
根据施工计划安排,C,F,J工作和新增的土方工程N使用同一台挖土机先后施工,现承包方提出由于增加土方工程N后,使租用的挖土机增加了闲置时间,要求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每台闲置一天为800元)和延长工期三个月。
问题:
1、增加新的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是多少?
2、业主是否同意给予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损失费?若应补偿,补偿多少?
3、业主是否同意给予承包方工期延长?若应延长,延长多少时间?
参考答案:
1、增加N工作后,土方工程总量为23000+9000=32000m3 超出原估算土方工程量为[(32000-23000)/23000]×100%=39.13%>15%,土方单价应进行调整。超出15%的土方工程量为32000-23000×115%=5550m3 增加新的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23000×115%×17+5550×15=53.29万元
2、不增加N工作的机械闲置时间情况:挖土机按C-F-J施工顺序施工可使机械不闲置
增加土方工程N机械闲置时间情况:
按C—F—N—J顺序施工时,在工作N完成后到J工作开始中间机械闲置13-12=1个月。 业主应给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补偿为800×30=2.4万元。
3、工期延长:根据上图计算,增加土方工程N后工期由原来的18个月延长到20个月,所以工程师应批准承包方顺延工期20-18=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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