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刑事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事项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和侵犯财产权的两种情形,即: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包括六种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