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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领导干部考试考点汇总:刑法(6)

中华考试网    2016-11-19   【

公选领导干部考试考点汇总:刑法(6)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中,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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