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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11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中华考试网  2011-06-13  【

  学院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办学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南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机电工程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报名考试及录取原则:
  (一)考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并已参加2011年北京高考报名。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二)考生综合成绩评价:学院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主招生的选拔和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分专业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综合成绩序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我院自主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试
  初试成绩=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笔试成绩+相关证书成绩
  1、高中阶段学习成绩指普通高中生的会考成绩,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第二学年期末考试成绩。各科成绩的算术平均值为考生高中阶段成绩。
  考生需提供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报考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兽医医药专业的考生还需提交化学成绩,且化学会考科目须合格以上方可报考和录取,中职毕业生须在中职阶段有化学科目的学习,且成绩合格方可报考和录取。
  高中生会考成绩对应如下:
  优—85分,良—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
  中职生以满分100分核算,对应高中生会考成绩,办法如下:
  80分以上(含80分)—良,60—79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考生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高中阶段学习成绩,成绩单如有涂改或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报考资格。
  2、笔试成绩: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课统一考试
  3、证书成绩:
  荣誉证书: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计20分
  竞技体育类运动员:田径及球类个人项目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计20分,团体项目二级以上运动员及个人项目三级运动员证书计15分
  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计10分
  以上证书只选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阶段:复试
  按初试综合成绩排序,各专业按招生计划数与考生报考人数1:1.5的比例择优参加复试。复试以面试形式进行,重点考察考生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行为举止等)。考试时间为每名考生20分钟,满分150分。
  (三)考生可选报一——两个专业并可服从调剂。初试结束后按考生分数排序,进行专业调整,考生按调整后专业进入复试。录取过程中及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四)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携带高考体检表复印件。录取时执行北京市高考体检统一标准。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兽医医药专业。体检信息不准确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五)各专业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六)对农业户口的考生采取倾斜政策,加10分计入初试总成绩。
  (七)在报名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某专业报名人数为计划数的1-1.5倍时,减少该专业计划数20%;
  某专业报名人数不足计划数时,取消该专业招生计划,
  某专业报名人数远远高于计划数时,且有其他专业减少计划时,适当增加该专业计划。
  (八)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不得再参加本年度各类普通高考;已交纳的6月份高考报名考试费用,将在入学以后考试院退还后返回。
  (九)我院南校区有清真餐厅,请少数民族考生酌情报考。
  监督机制:
  1、我院自主招生工作在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学校招生部门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3、考试成绩及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布并进行公示。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电话:80358899——512
  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月人均享受116元助学金。学院为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院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学生就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我院对在校生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生活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

  学费(2010年标准):5800元/学年。
  住宿费(2010年标准):800-1200元/学年
  咨询电话:82595061 82595048 82595042 82595116
  学院网址:www.bvca.edu.cn

  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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