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KTV俱乐部收入
本酒店KTV俱乐部,共设有各类型豪华包房42间,其中小包房5间,中包房17间,大包房7间,豪华大包房9间,总统包房4间。小包房最低消费为900元/间,豪华包房的最低消费为2800元/间,所有包房平均消费约为2500元/间。平均开房率为90%,年收益计算见表2-48:
表2-48
项目 |
收费(元/间) |
间数(间) |
平均开房率 |
日收入(元/天) |
包间 |
2500 |
42 |
90% |
注:94500=2500*42*90% |
日收入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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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00 |
年收入总计(万元) |
34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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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铺位出租收入
由于本酒店仅有少量的铺位进行出租经营,且出租租金收益稳定,故本次计算出租铺位收益时根据租赁合同计算,目前出租铺位共4个,其中包括一层工艺精品店、停车场内发廊及士多店、三层KTV俱乐部商品销售铺位,年收入合计为47.64万元。
注:没有说明租赁合同的期限,租约期内按租约价格计算,租约期外按市场价格计算。
G.会议中心收入
目前本酒店会议中心正在装修中,预计今年8月可投入使用,考虑到从估价时点至预计投入经营日期间隔较短,对酒店长期收益价值影响不大;故本次评估按照正常营业计算其收益价值。
根据酒店管理人员介绍,本会议中心的定价为每天800~1000元/间,根据市场调查,该定价合理,会议中心的平均使用率一般在50%左右,则会议中心的年收益计算如表2-49:
表2-49
会议室类型 |
间数(间) |
收费(元/间·天) |
平均使用率 |
日收入(元) |
会议室 |
2 |
1000 |
50% |
1000 |
年收入总计(万元) |
36.50 |
H.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酒店其他配套设施的有偿服务,该部分配套设施主要服务于入住酒店的客户,如大堂吧等设施,这里我们按客房收入10%计算。则年收入为257.27万元。
注:如有多项收入可分别计算,选用不同的报酬率
以上8部分构成本酒店的全部收益,则本酒店年经营收入为:
酒店年经营收入=客房部分收入+中餐厅收入+西餐厅收入+桑拿收入+KTV俱乐部收入+铺位出租收入+会议中心收入+其他收入=2572.70+3131.70+700.80+3276.79+3449.25+47.64+36.50+257.27=13472.65万元
(2)总营业支出
A.营业成本
根据酒店财务分类,营业成本包括:耗用食品、香烟、酒水等;饮料的原材料、调调、配料成本;餐馆等耗用的材料;洗衣房耗用的材料成本等;客房用品等。一般四星级酒店的营业成本占年经营收入的20%~30%,根据酒店近三年会计报表,该项目占年经营收入的18%~25%,属于行业正常水平,在此我们以经营收入的25%计取。则营业成本为3368.16万元。
B.营业费用估算
营业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燃料费、摊销低值易耗品、服装费、洗涤费、水电费、邮电费、保险费、包装费、运杂费、保管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清洁卫生费、工作餐费、装修折旧、其他等。
四星级酒店一般的经营费用约为经营收入的25%~30%左右,根据本酒店近三年会计报表,该项目占总收入的30%~35%,考虑到在估价时不计建筑物折扣费用,我们在此取总经营收入的33%。则营业费用为4445.97万元。
C.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估算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培训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审计费、咨询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开办费、聘请会计、审计师费用、修理费、交际应酬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上级管理费、其他费用等。财务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信用卡手续费及其他。一般酒店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占经营收入的8%~10%,我们以经营收入的10%计取。则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合计为1347.26万元。
D.有关税费
依照虎门镇交税标准,经营酒店物业每年缴纳的相关税费如表2-50;
表2-50
税项 |
交税标准 |
税率(占经营收入的比例) |
营业税 |
营业额的5%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营业税的5% |
0.25%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的3% |
0.15% |
印花税 |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0.05% |
房产税 |
原建购价的70%的1.2% |
0.8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虎门为5元/㎡ |
0.314% |
堤围防护费 |
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缴纳 |
0.50%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娱乐业按3%征收 |
仅KTV属于娱乐业 |
税费合计 |
|
约为经营收入的7.104% |
则有关税费为957.04万元。
本次评估酒店的年经营支出由以上4部分构成,合计为10118.44万元。
(3)酒店房地产年净收益计算
酒店年净收益为酒店年经营总收益扣除酒店年经营支出部分再扣除属于酒店行业带来的商业利润后的收益,根据市场调查,酒店旅游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9%~15%之间,考虑到本酒店经营效益良好,我们取商业成本利润为11%,则本酒店属于房地产带来的年净收益为:
房地产年净收益=酒店年经营收益-酒店年经营支出-酒店商业利润=13472.65-10118.44-10118.44×11%=2241(万元)
注:见教材135页:当界定酒店仅为不动产部分为估价对象进行评估时,在净收益计算中除考虑扣除商业利润外,还应考虑扣除非不动产部分所带来的收益。
(4)房地产的收益价值
房地产年净收益为2241万元,土地剩余年期为48.5年。报酬率按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及投资风险系数,并考虑到目前酒店经营收入随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我们确定房地产综合报酬率为9%,某酒店的建筑面积共计28105.32万㎡,则房地产收益价值为:
V=(a÷r)×[1-(1+r)-n]=2241÷9%×[1-1÷(1+9%)48.5]=24519万元,则,酒店单位面积收益价值为:24519×10000÷28105.32=8724元/㎡
根据评估经验,本酒店的收益单价取整为8700元/㎡。
注:报酬率按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及投资风险系数错误,应是存款利率
我们确定房地产综合报酬率为9%,依据不充分
选用公式无理由
收益年限48.5年未说明理由
土地剩余年限至2054年12月29日,估价时点2006年6月21日
2054年12月29日-2006年6月21日=48.5年
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
99年12月23日建成,至估价时点2006年6月21日,共
2006年6月21日—1999年12月23日=6.5年
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60-6.5=53.5年
应为土地剩余年限48.5年短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年限53.5年,所以选用土地剩余经济寿命,并假设土地届满时,不对剩余建筑物经济寿命进行补偿。
折旧年限应取 60-5=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