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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提分试题详解(3)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18日]  【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3.

  【答案】B

  【解析】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4.

  【答案】C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5.

  【答案】B

  【解析】选项ACD:都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

  6.

  【答案】B

  【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7.

  【答案】A

  【解析】选项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8.

  【答案】C

  【解析】税务行政诉讼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

  【解析】选项B: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选项C: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

  【答案】AC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3.

  【答案】CD

  【解析】选项A:不是对于纳税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内;选项B: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答案】AB

  【解析】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5.

  【答案】ABCD

  【解析】以上各项均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6.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7.

  【答案】AB

  【解析】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判决变更,税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

  【答案】ABCD

  【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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