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模拟试题 >> 经济法模拟题 >> 文章内容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习题及答案(十三)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5月6日]  【

  【综合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题中尽管丙是恶意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丁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本题中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题目中,被保证人的债务是因为签章伪造而无效,这是实质要件欠缺,并非形式要件欠缺,因此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综合题】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8月3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为由拒付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

  (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B、C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能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基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背书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以G需要证明:E与F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背书不连续,但G用相关证件证明了E、F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1 2
责编:jiaojiao95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