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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八)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5日]  【

  三、案例分析题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丁公司、甲公司与戊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3)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买卖中,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本题中,虽然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机床尚未交付给丁公司,丁公司并非机床的所有权人;甲公司与戊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后,机床已经交付给戊公司,因此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丁公司不能再要求戊返还。

  (4)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汽车一辆,不久李某觉得汽车音响效果不好,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高档音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半年后,二人结婚,又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6年11月11日,二人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汽车归张某所有。张某搬离房屋并将汽车开走,但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7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张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张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对汽车和房屋的共有属于什么类型的共有?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和李某对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对房屋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没有约定共有类型,结婚之前二人没有家庭关系,此时购买的汽车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汽车配饰的债务?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应当承担。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共有关系,对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因汽车产生的债务成立连带债务,张某应当承担。

  (3)李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17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时,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在2016年11月11日二人离婚时,虽然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7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李某方获得房屋所有权。

  (4)李某与王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王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同有效,但王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并未给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王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张某与刘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是有效的。

  (6)刘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刘某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张某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刘某是善意不知情的,而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刘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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