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是指作者自行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公之于众” , 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 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任何作品只要“公之于众” 一次, 就不可能再“秘而不宣” , 所以, 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 的特点。
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 , 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通俗地说, 这是作者因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能够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除了一项比较笼统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之外, 《著作权法》 第十条具体列举了属于财产权的 12 项权利——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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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 著作权中具有“一次用尽” 特点的权利是( ) 。 [2018 年真题]
A. 署名权
B. 改编权
C. 翻译权
D. 发表权
【答案】 : D
2. 下列权利中, 不属于著作权范畴的是( ) 。 [2019 年真题]
A. 发行权
B. 汇编权
C. 翻译权
D. 定价权
【答案】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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