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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15)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9日]  【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调查结果。在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一2人代理。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3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人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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