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大纲要求: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的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征(四项)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3、危害性和破坏性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突发事件的分类
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各、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
1、国家级应急预案
2、地方级应急预案
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五种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
5、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外,还要采取八种措施:(重要的六项)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
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应急救援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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