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五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囚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第五十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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