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
1、监督管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之间)
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之间)
4、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之间)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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