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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总结(三)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18日]  【

  15、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变更 的,应当报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6、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 ,在使用和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 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 的,主办单位 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想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7、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应当予以指导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 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建筑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 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使用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擅自使用和开业的。

  20、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 :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 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

  22、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 ,故意破坏现场 或者伪造现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其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15日以下拘留

  2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1)公安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

  24、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

  2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6、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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