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五节 监督机构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效率;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机构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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