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所国有股权转让——W地方国有企业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W企业净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2%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控股,此项转让需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B.W企业净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5000万元股份,2%股权,转让后,将仍然控股,此项转让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C.W企业转让参股的上市公司,在过去年一个会计年度内净转让上市公司的2%股份,在次年的1月31日向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D.W企业转让参股的上市公司,在过去年一个会计年度内净转让上市公司的6%股份,需在事前向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E.W企业转让参股的上市公司,在过去年一个会计年度内净转让上市公司的6%股份,需逐级报至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F.W企业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参考答案:C、E、F
A是否要报省政府批准还需确认?B达到5000万股要逐级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2.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A.清算组
B.律师事务所
C.会计师事务所
D.破产清算事务所
E.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参考答案:ABCDE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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