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下列情形,符合规定的有(各选项无关联):(不定项选择)
A.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一名监事,该监事于2007年和2008年共受到交易所的三次通报批评。
B.甲公司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于2008年曾任甲公司董事,1名于2008年曾任甲公司财务负责人。
C.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一名监事,该监事为甲公司现任经理的儿子。
D.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人员为全体监事。
E.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参考答案:E
A不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的三次批评;B不选,最近两年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超过二分之一;C 不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监事;D不选,会议记录的签名人员应有记录人员;E选,虽不要求,也不违规。
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监事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公司法》等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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