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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日 ] 【大 中 小】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结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中。

  5、子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这种请求,往往是由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代为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等。

  子女问题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之一,除上述各项要求外,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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