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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日 ] 【大 中 小】

  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同时,由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终止,引起一系列财产和生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此规定,离婚时可供夫妻分割的财产,只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准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

  1、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种表面上不平等的分割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他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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