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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1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6日]  【

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1章

  第二十二章 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多项选择题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2、不干涉主义原则3、自由心证原则

  二、问答题

  1、试析《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2、试析1947年《民国宪法》。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ABD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一系列的修订和制订法律活动,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至此,从晚清修律开始,中国宪政和法制的进程已近百年。《六法全书》作为百年宪政和法制进程的结晶,折射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是中国法制进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其体系包含了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解,体现了现代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特征。

  2、不干涉主义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为了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上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即从民事诉讼开始到终结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进行,法院不得干涉。

  3、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

  三、简答题

  1、试析《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答:《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进一步确立训政时期“以党代政”,由国民党行使统治权的“党治”原则。“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继续确认《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规定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

  第二,规定国民政府体制实行五院制,并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较大的权力。“约法”第七章“政府组织”规定国民政府由“五院”行使五项统治权;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服务的,是《训政纲领》的核心内容的又一发展。

  第三,虽然对基本民权采取间接保障措施,但同时规定政府可以依法加以限制。“约法”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通信等自由权利,但同时又通过附加“依法”限制或停止的条件,限制或剥夺其民主自由权利。

  第四,表面上为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而确立了各项制度,但由于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官僚垄断集团手中,因而,并无实质意义。

  2、试析1947年《民国宪法》。

  答: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国宪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十四章175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全面确认总统专制的政治体制,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仍然标榜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创立民国之遗教”制定的,而且在总纲中明确规定:“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国民党政府已经还政于民,但在实际上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仍然是在总统独裁制。首先,总统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其次,总统控制五院。再次,最大限度地限制国民大会的权力。此外,还规定国民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在其闭会期间又无常设机关,根本没有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还规定总统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反而有权召集国民大会。另外,在1948年,南京政府还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充,它还赋予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权”,上述规定都清楚的反映出,虽然在名义上,规定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是所谓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但实际上是采取法西斯的总统独裁制。

  第二,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从法律条文的内容上看,它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是较为全面详细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权,即除现行罪犯外,对于国民的身体,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但实际上,它在罗列上述公民权利后,仍然用专条作出明确规定,即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外,不得以法限制之。

  第三,维护垄断资本的经济权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答:南京国民政府民商事法律体系由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民商法规组成。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继受和移植西方法律。这主要表现在民法立法原则方面:以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契约自由修正、过失责任等原则为其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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