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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21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6日]  【

  第二,保护财产私有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对保护私有权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了所有权的概念。其次,规定了所有人的收益权。再次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即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第三,确认永佃权、债权和典权,维护封建半封建剥削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在继承传统永佃权制度的基础上,将永佃权界定为: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无限期耕作或牧畜之权。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民法赋予了债权人广泛的权利。其一,损害赔偿权。其二,迟延赔偿权。其三,替补赔偿权。

  第四,维护封建性婚姻家庭制度。确认包办、强迫和变相买卖婚姻制度;维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家庭制度;确认封建宗法的继承制度。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较以往刑事立法更为完整,它以刑法典为核心,并辅之以大量单行法律法规、刑事特别法及其他司法机关关于刑法方面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法律原则指导其刑事立法。罪刑法定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罪刑等价主义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是针对罪刑擅断、等级差别、滥施酷刑的封建法制提出来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但国民党的党规党法,蒋介石的手谕和命令等,虽然不是刑法,却具有刑法效力,这即是违背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好证明。

  第二,罪名繁多,法网严密。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设置明目繁多的罪名,构成严密的司法镇压之网。如:在刑法典中设置多达35种罪名;在特别刑事法中设置种种针对革命党人和革命人民的罪名。

  第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司法机关对那些不能矫正而对社会有重大危险性的罪犯施行长期关押隔离,预先剥夺有犯罪危险者的自由,以及实行各种强制措施,使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1935年国民政府在修定刑法典时,效法德意日等国家刑法,增设了“保安处分”专章。“保安处分”的设置,反映出国民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显的法西斯化。

  第四,继承封建法律传统,维护宗法家族制度。承袭封建法律中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家族制度的精神,确立对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原则,以强化其统治的社会基础。维护夫权和一夫多妻妾制。法律确认了一夫多妻妾制,为买办、地主、官僚公开重婚纳妾,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使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第五,压制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利益。南京国民政府继承清末、北洋政府以刑事立法来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传统,继续在刑法典中设置“妨害国交罪”专章。

  尽管如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与过去相比较有较大的发展。其刑法典在体例和形式上更加合理与完善,在刑罚方面,从刑进一步完善,在易科制度中增加易以训诫的规定,在主刑、从刑之外另设保安处分。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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