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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四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6月30日]  【

  1[.多选题]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类型,买卖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

  C.实践合同

  D.诺成合同

  [答案]BD

  [解析]买卖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2[.判断题]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非法解雇,甲可以引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答案]错

  [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劳动合同法》。

  3[.判断题]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函电“我方欲购买你公司一批冰箱,执行目录指导价,一个月内发货,以上内容需经我方再确认为有效。”该函电是要约。()

  [答案]错

  [解析]根据规定,要约要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中提出的条件,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而上述函电中“以上内容需经我方再确认为有效”,表明甲公司并不受该函电内容的约束,即使乙方接受了函电中的条件,合同也不成立。因此,不符合要约的条件,不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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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

  5[.单选题]2019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50000元/台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的A型设备,共计15台。该信函于11月17日送抵乙公司,由门卫签收。11月18日信函送至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拆开查阅。11月19日业务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此事。请问甲公司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11月15日

  B.11月17日

  C.11月18日

  D.11月19日

  [答案]B

  [解析]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住所、地址,即为送达,因此选B。

  6[.单选题]甲公司于5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5月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5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生效

  B.要约失效

  C.要约撤回

  D.要约撤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7[.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

  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

  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

  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故该要约不得撤销。

  [问答题]2016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丁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

  2016年11月15日,戊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戊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4)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和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3)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乙、丙和丁。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被保证人为乙。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乙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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