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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试题及答案一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7月3日]  【

  三、判断题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答案】×

  【解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P226)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答案】√

  【解析】参考教材P231。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答案】×

  【解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P233)

  4.甲于11月1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11月10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11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12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生效时间是12月25日。(  )

  【答案】√

  【解析】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至时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2月25日。(P234)

  5.合同履行抗辩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针对的均为双务合同。(  )

  【答案】√

  【解析】抗辩权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P236)

  6.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80%。(  )

  【答案】×

  【解析】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P239)

  7.合同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

  【答案】√

  【解析】参考教材P227。

  8.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答案】×

  【解析】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P245)

  9.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答案】√

  【解析】参考教材P249。

  10.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告知其他抵押权人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答案】×

  【解析】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P251)

  1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答案】√

  【解析】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P259)

  1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

  【答案】×

  【解析】参考教材P259。

  13.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答案】√

  【解析】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此处并非一定要“书面同意”。(P259)

  14.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答案】√

  【解析】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P265)

  15.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答案】√

  【解析】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P266)

  16.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案】×

  【解析】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69)

  17.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案】×

  【解析】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69)

  18.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P270)

  19.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答案】√

  【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P275)

  20.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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