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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7月3日]  【

  一、单选题

  1.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

  A.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B.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D.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答案】C

  【解析】(1)选项A: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选项B: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选项D: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P225)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D

  【解析】选项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P228)

  3.祥玉古玩店发布公告,称本店于2016年1月10日欲拍卖一件古玩。祥玉古玩店的该行为属于(  )。

  A.要约邀请

  B.普通公告

  C.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P229)

  4.李某以信件向王某发出要约,8月3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加盖8月5日邮戳发出;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8月13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

  A.8月3日

  B.8月5日

  C.8月7日

  D.8月13日

  【答案】C

  【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P229)

  5.2015年3月1日某化妆品公司发布一条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韩国全新技术专业消除眼袋、黑眼圈以及眼周暗沉的一套化妆品。一套只需1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订购热线010-88888888,免费送货上门。蒋女士于2015年5月2日得知立即拨打电话表示购买,该化妆品公司随后送货上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B.蒋女士发出承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C.该化妆品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2日成立

  D.蒋女士可以在2015年5月3日撤回承诺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有具体的价格等),且表达出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明示“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所以属于要约;(2)选项B: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P229、P231)

  6.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当年张某读高三的女儿考不上重点大学,则张某将房屋卖给李某,带女儿出国。因李某购房心切,暗地安排一帅哥去学校结识张某的女儿,后带着张某的女儿到处游玩,导致张某原本成绩优异的女儿,高考落榜,遂李某要求张某将房屋卖与自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条件成就,张某须履行合同

  B.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C.期限届至,张某须履行合同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张某无须履行合同

  【答案】B

  【解析】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李某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无须履行该合同。(P234)

  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无法协议补充,亦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那么按照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市场价格的确定标准是(  )。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订立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交货地的市场价格

  D.履行合同时签订地的市场价格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235)

  8.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生效,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无法协议补充,亦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给付货币的,在(  )履行。

  A.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

  D.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地

  【答案】B

  【解析】合同生效,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P235)

  9.王小姐向璀璨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钻石项链,但是该店面仅有样品,双方约定,由其合作伙伴甲公司为王小姐负责量身定制并且送货上门。事后,王小姐按期收到钻石项链,但是去珠宝鉴定中心鉴定后,得知该钻石是次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王小姐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请求甲公司承担

  B.请求璀璨珠宝店承担

  C.请求甲公司和璀璨珠宝店共同承担

  D.请求甲公司或璀璨珠宝店承担

  【答案】B

  【解析】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P236)

  10.甲对乙享有200万元的债权,已经到期,但乙一直宣称没有能力偿还。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丙享有50万元的未到期债权;乙因在一次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可获得赔偿80万元;财产损失可获得赔偿30万元;因继承关系取得父亲存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乙对上述债权均怠于行使。根据合同保全措施的规定,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乙对丙的50万元债权

  B.人身伤害赔偿80万元

  C.财产损失赔偿30万元

  D.继承的银行存款1万元

  【答案】C

  【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D: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P239)

  11.张某为了做生意,先后向好友林某借款总计300万元,二人约定张某于2014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张某的生意越做越大,2014年12月3日林某在报纸上得知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赠与女友价值400万元的别墅一栋,而2014年12月31日张某没有还款,故林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林某应在2015年12月3日前主张撤销

  B.林某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主张撤销

  C.张某的赠与行为被撤销之后,其女友自被撤销之日起丧失对别墅的所有权

  D.林某只能在借款到期之后才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答案】A

  【解析】(1)选项A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选项C: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3)选项D: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不管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均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P239、P240)

  1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债权人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但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

  C.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D.债务人以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

  【答案】C

  【解析】(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其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选项D缺少了受让人知道的条件,所以不选。其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A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选。其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选项C正确。(2)选项B所述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P238、P239)

  1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该法人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和债权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选项B: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P242)

  14.5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建造职工宿舍,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乙公司向A银行保证监督甲公司专款专用,后因乙公司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该资金流失50万元。则乙公司对该50万元承担(  )责任。

  A.连带赔偿

  B.按份赔偿

  C.补充赔偿

  D.不承担

  【答案】C

  【解析】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P244)

  15.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作抵押。2008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9年5月1日,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C银行(无其他约定)。截止到2010年2月1日,甲公司累计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元,2010年3月1日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依法将办公楼拍卖,价款为120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2008年2月1日

  B.2010年2月1日之后,乙银行可以请求确定债权额

  C.乙银行只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

  D.乙银行对甲公司的最高额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C银行

  【答案】D

  【解析】(1)选项A: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立;(2)选项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即请求确定债权的时间为2010年2月1日之后;(3)选项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选项D: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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