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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2)_第8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0月3日 ]  【

   考点十八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其所有权。该制度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必要取得构成要件包括:

  1.其适用对象须为动产。但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规定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必须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者,不适用善意取得。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动产。若尚未占有动产,则物权尚未移转,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即不知情。若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则不能予以保护。善意的判断时间,以物的交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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