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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3)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0月3日 ]  【

   考点二十一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即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物权。它是定限物权、他物权;其标的是不动产、是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的意义在于便于物尽其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 考点二十二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实现而设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或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要跟随主债权一起移转和消灭。

  2.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到全部清偿之前,担保物权人都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各部分仍然就全部担保物享有权利。 如果担保物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分割后的数个部分仍然要担保主债权。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毁损灭失,如果有剩余物或变形物,担保物权仍存在于剩余物或变形物上,如以房屋作担保物,房屋被他人毁损,担保物权仍存在于侵害人的损害赔偿金或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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