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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14)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5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14)

  土地他项权利相关问题。

  1.基本概念: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依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土地权利,属于土地他物权。

  2.权利的特点: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以外的,与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一般不受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他物权依赖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又对其进行限制;一般规定长期存续的他物权,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要进行权得登记。

  3.权利分类:一般分为积极权利(抵押物处分权,通行权,引水权,排水权等)和消极权利(采光权,鸡观望权等)。积极权利又分为:1)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承租权、典权、空间利用权、耕作权等;2)担保物权:抵押权等。

  4.他项权利的内容及限制、取得与终止的法律特征:

  取得方式有:1)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老人家定取得;2)根据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订阅的协议取得;3)基于其他合法行为取得。

  根据法理与实践,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依据还可以是行政行为(政府决定),司法行为(法院判决)等。

  内容和限制:

  1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依法律或约定请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有权排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第三人对其权利的侵害。

  2.土地他项权利人取得、先例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权利设定时约定的义务,不得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超出合理限度的或者本来应当且能够避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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