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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9)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9月5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9)

  1.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与终止

  (1)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等。

  (2)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守成;被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或批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 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进行 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人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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