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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8)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9月4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8)

  1.代理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借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代理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代量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类型有;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

  3.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遵循以下原则:为被 代理人的利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亲自行使代理权;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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