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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36)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3月28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36)

  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分为:

  一、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所有权。包括:

  (一)生产,即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取得。

  (三)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罚款、没收。

  (四)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

  (五)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六)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所谓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对附合物的归属,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2)主物+从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从的,由双方共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量相当的,由原物所有人共有。

  3、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对比原料价值和加工后的增殖量加以权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归属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则归属加工人。

  (八)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二、继受取得

  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

  (一)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和遗赠;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6、其他。

  (二)所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所有权自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1)遗产所有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从办理过户手续时转移。

  (3)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该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能引起善意取得实际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标的物须为动产

  金钱及无记名有价证券也包括在内。

  应注意以下例外: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债权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在一定条件下,盗窃物品、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例如,遗失物的遗失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回复其物时,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便确定,终局地确定该物的所有权。另外,受让人受让的动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和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国家专有的财产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

  3.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4.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5.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

  (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目前的立法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我国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况,将让与人限定为动产的非所有权人和部分共有人,将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偿取得。

  (一)生产,即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取得。

  (三)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罚款、没收。

  (四)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

  (五)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六)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所谓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包括: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对附合物的归属,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2)主物+从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从的,由双方共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量相当的,由原物所有人共有。

  3、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对比原料价值和加工后的增殖量加以权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归属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则归属加工人。

  (八)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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