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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留置权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9月29日 ]  【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题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优先受偿。

  A、抵押权人 B、质权人 C、担保人 D、留置权人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题2:下列物权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留置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质权 E.地役权

  答案:ACD

  解析:所有权、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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