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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重点难点解析七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31日 ]  【

  ☆7.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P69)

权利

1.决定权(订立、变更、终止)

2.批准权(项目计划、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进度变更、费用变更等)

3.对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权(工作进展、质量、行为等)

4.监理失职、未尽职的追偿权

5.要求监理人的报告权

义务

1.支付(1)

2.配合(委托人代表(2)、消除障碍(3)、服务条件(4)、文件资料(5))

3.答复(6)

4.通知(7)

5.保护版权(8)

6.授权(10条)

  7.1必要的授权范围(P70)

  监理人员为履行监理职责、应享有相应的监理权力(委托人授予,在合同中明确)。

  〈1〉监督检查权。

  检查。用心查看。是审查、审核、检验、试验、验证、确认等一组术语的总称。包括:

  ① 审查权:

  审查───用心查看核对是否正确、妥当的活动(多指文件、资料、证明、计划、方案、标准等)。如书P70上:

  ·(2)关于方案、计划、标准、工艺等。

  ·(5)关于材料等的质量证明

  ② 审核权:

  审核───验证是否满足要求的活动。如P70上:

  ·(1)对承包人、分包人的资质、能力

  ·(7)对合同款支付申请、变更与索赔的审核(8)

  ·(10)对完工资料

  ③ 验证(见证)权:

  验证───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如P70上:

  ·(6)承包人工作质量、产品质量的检查见证。

  〈2〉指令权:如P70上

  ·(4)关于开工、停工、复工的指令

  ·(6)整改令(包括撤换人员)

  ·(8)变更令

  〈3〉 协调权:如P70上

  ·(3)各参与单位之间的“接口”、项目进展中的问题、矛盾、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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