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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重点难点解析七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31日 ]  【

  第二章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P63)

合同类型

提供劳务(服务)类合同,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合同标的

劳务或服务(行为,处理委托人事务)

人格

相互信任为基础。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格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行为范围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法律后果

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费用

委托人支付(无偿也可以)

合同解除

可随时提出(无须理由,也不必协商一致)

  ○2.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见代理知识)

  ☆3.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P64)

受托人

1.按委托内容处理

2.亲自处理(转委托需经委托人同意)

3.报告义务(按约定/常规)

4.过错赔偿

5.移交财产(如有)

委托人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接受结果

4.过错赔偿

  第二节 监理服务合同

  4.监理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P65)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4.1委托性。取得监理职权以委托为前提(委托方意愿)

  4.2外延性。是从合同(项目合同为主合同,离开了主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失去意义)

  4.3法律约束性。受合同约束和法律法规约束

  4.4双方地位平等。委托人、监理人都是平等主体

  △5.监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方式(P66)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直接委托

  △6.监理服务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和组成(P67):

  补充协议、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投标书、中标书。

  ·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一般以后拟文件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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