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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事诉讼》综合模拟题卷三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2-13   【

  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 C    2 B    3 A    4 C    5 A    6 B    7 D

  二、案例多选题

  答案剖析:

  1 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本题中甲、乙、丙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2 ABD。《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C。《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4 A。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 D。《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据此,本案中,如果丙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并经合议庭同意,在重新开庭后,丙再次拒绝重新指定的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考点)本案例考察的是综合程序。 .

  6.C。本题考察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第72条的有关规定。

  7.AD。本题考察拘留和批准逮捕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题中,由于所涉嫌案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故此,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日。

  8.C。本题考察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此,被害人马明的妻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人独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D。本题考察判决上诉期限的起算点。《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因此,对于当庭宣判的,仍然应当以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上诉期限。

  10.AC。本题考察上诉权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包括;(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上诉。

  11.BC。本题考察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故此,答案是BC。

  答题技巧:解答这些问题主要掌握提请逮捕的程序、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以及上诉和抗诉程序。

  12 BCD。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讯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13 ABC。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14 AB。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5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15 AB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CD错,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6 A。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0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7 ABD。A对C错,《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据此,本题中被不起诉人杨五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只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BD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款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知识综合运用

  答案剖析:

  (1)《高检刑诉规则》第250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的内容。即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①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③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⑤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⑥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⑩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据此,本题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听取被害人张净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o

  (4)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48条第3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四、案例综合分析

  答案剖析: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五、案例综合分析

  考点:本案例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答案及法理分析:

  1.在受理阶段,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1)县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不应自行将该案件转刑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基层法院的上述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诉讼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审判权的启动必须以控告为前提条件,即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在本案中,李某提起的是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解除与段的关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本案中,既没有被害人提起自诉,也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对于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交付审理。在此,应当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在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无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无权自行决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2)县法院在李琳告知不愿控告段犯罪后仍然开庭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害人对段某的侮辱行为没有提出告诉,而且,在开庭前,明确告诉法院,它不愿控告段某,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属于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应当及时停止追诉活动,即没有立案的,应当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及时终结诉讼。

  2,在审理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1)县法院应当为段(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开庭审理时,段某尚未满十八岁,属于强制辩护的法定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协助不得进行审判。

  (2)县法院不得公开审理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该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并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县法院不得在“自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本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阶段,自诉人应当出庭。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自诉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4)县法院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的规定。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该权利即使在简易程序中也不得加以省略。因此,本案中,借口被告人供认不讳而剥夺其最后陈述权是错误的。

  3.在判决阶段,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县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一并作出处理。本案中,李琳在开庭前一天告知法院的请求可以看作是一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答题技巧:

  在本案中,有若干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如关于出生时间的明确,一看就知道,本案必涉及到年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与年龄有关的程序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与公开审理制度有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判;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得公开审理二第二,与指定辩护有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之一,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另外,本案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前面的程序错误不影响之后的程序进行。比如,本案例中,由于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原本人民法院就不应该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既然已经立案并审判了,那么,之后程序是否错误,就具有了独立性,即之后程序是否错误应当独立地予以评判。比如,尽管不应当立案,但既然已经审判了,就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通知自诉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予以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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