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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事诉讼》综合模拟题卷三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2-13   【

  三、知识综合运用(12分)

  天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张净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张净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张净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四、案例综合分析(12分)

  2002年5月1日晚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天山公园有歹徒正在实施枪劫。根据被害人指认,公安干警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当夜,派出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讯问。 5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甲继续关押。

  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五、案例综合分析(28分)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97年8月与李琳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李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遂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赔偿损失。理由有二: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到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

  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问:县法院在本案受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阶段,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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