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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九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12   【

  【案例三】

  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工程师黄某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000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某,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忙以设计室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出具领款收条,设计室可从中取得部分报酬。邢同意,并以H市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0000元。此后,黄即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体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须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须更多工作,对方只肯付报酬1000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填写一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了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体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票汇入H市设计室14000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条领取现金10000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0元分给化肥厂参加建造单体回收装置的人员。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职务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题中黄某只是利用了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设计图纸,并收取报酬,是一种合法的劳务关系,如果在黄某设计图纸过程中,非法泄露了商业秘密或者构成其他侵权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犯罪论,如果只是一般侵权,则应认为属于民事纠纷。

  【案例四】

  甲是某市市委组织部部长。乙是甲的大学同班同学,一日乙将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丙介绍给甲,丙想承包本市旧城改造的一部分工程,请甲帮忙,甲答应了,丙当场送给甲现金10万元。甲与市建委主任丁联系,要丁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丙。丙后来又送给甲10万元。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未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

  (2)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送给甲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

  (3)本案中,乙受朋友丙之托去找甲帮忙,乙在事先曾暗示丙要舍得花钱才能成功。乙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假设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是他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建委主任丁,将修建工程承包给丙,并且收受现金20万元。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2)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甲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3)丙原先并不认识甲,而在乙的撮合下,丙才与甲拉上关系。正是因为乙的介绍行为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论乙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介绍贿赂罪都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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