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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综合模拟题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31   【

  一、简答题

  1. 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2. 简述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3. 简述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 简要说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5. 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

  6. 简述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规定。

试题来源:[2018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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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等6种。

  2.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量刑情节。(2)适用的对象不同。减刑适用于已决犯,减轻处罚适用于未决犯。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根据不同。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3)适用的时间不同。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宣告。(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假释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3.假释的适用条件是:(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对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是对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5.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是:

  第一, 主要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第二, 十类犯罪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

  第三, 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及轻 的顺序排列的,只是对某些犯罪的排列考虑了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6.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体表现为以下5种情况:

  第一, 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最低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 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最高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 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都明确加以规定。

  第四, 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有的还同时规定附加刑,涉及期限的都有明确的幅度。

  第五, 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即条、款本身不规定法定刑,而规定所涉及犯罪比照分则某条或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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