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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一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1-15   【

  【案例五】

  案情: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49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三万元,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 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和B承担 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 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 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 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 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法 律教 育网^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 元,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限额。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其高新技术出资作价1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案例六】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 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 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 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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