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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练习题及答案七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1-30   【

  一 .单选题

  1.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2.如果各共有人对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不同的意见,且无法查清,那么应该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视情况而定 D.由法院确定

  3.在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A.不管有无约定,都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B.仅及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

  C.如果有约定,应当依约定,无约定时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D.以上都不对

  4.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的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

  二.多选题

  1.根据我国法律等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A.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B.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C.如果是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则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和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D.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2.下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A.按份共有人 B.共同共有人

  C.承租人 D.抵押权认

  3.能够产生按份共有关系的有()

  A.共同购置 B.共同投资

  C. 法律规定 D.约定

  4.按份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是()

  A.共有物灭失

  B.共有物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

  C.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D.各共有人分割共有物

  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C本题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甲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却用于夫妻双方购买住房,住房构成了夫妻共同共同财产,因此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2. A《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公有。”因此,本题选A。

  3. C 在按份共有中,如果有约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依照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虽然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4. B 本题考查共有。由于甲乙共同继承两间房,他们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但加盖的房屋是甲的个人劳动形成的,应归属甲个人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为无效。但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二.多选题

  1.ABCD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该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 ABC在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其仅对抵押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ABCD共同购置和共同投资是典型的发生按份共有关系的事实。当事人采取其他形式约定按份共有的,产生按份共有关系,如继承人约定按份共有继承共同遗产的,夫妻约定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按份共有亦可以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没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3条规定:一是动产与他人动产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和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二是动产与他人的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所需费巨者,各动产所有人亦按其动产混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4.ABCD共有关系的标的物如果因使用,意外等原因而灭失,或者归一人所有,或者被分割,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各共有人协商一致终止共有关系时,当然发生共有关系消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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