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练习题及答案七
一、单选题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
A、屋顶平台 B、公共花园
C、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 D、公共车棚
2、甲承租了乙的房屋,因为该房屋相邻的房屋加层而使该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直接以相邻关系起诉乙而排除妨碍 B、甲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主张权利
C、甲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而起诉乙 D、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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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4、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多选题
1、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使已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2、 下列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 )
A、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4、某小区在全部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内一块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经查,该小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对此小区业主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为()
A.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B.可以个别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C.只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D.只能以业主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2、A 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凡是相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承租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此时他是实际的利用人,可以承认承租人能够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3、A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的设立始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故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其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而定,甲据此合同可以在20天内在丙的院落堆放建材,并须向丙支付占地费,因此C、D表述正确,不选。
4、C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二、多选题
1、ACD 相邻关系的种类:《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第102条和第98条的规定,可分别选A、C、D。关于B项所述事实,属于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与相邻权不同,是指一方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BC 本题参见《物权法》第76条。B、C两类事务因为都涉及建筑物的维护修缮或相关资金的来源及使用问题,于各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3、ABD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囚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A项正确。
《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AB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